論金批《水滸傳》文本修改的「合法性」
許景昭
1. 引言
本文主要就現代學者質疑明清評點家修改小說文本的「合法性」問題,而以「著作權」為出發點加以討論。在西方,「著作權」的興起與「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的興起,也與「私有財產」觀念(如「著作版權」及「知識產權」等)有關。本文所討論的概念與前者較為相近。而標題所示的「合法」與否,是一種比喻性用法,用以比喻評點家修改小說文本這種行為的恰當與否,以及是否對原作者的一種不尊重。
本文主要通過傳統中國的作者觀及小說發展過程來討論清明評點家修改小說文本的「合法性」,繼而指出文本修改對於小說發展的正面意義。本文認為,《水滸傳》屬於開放式著作權的創作類型,因此所有可見的版本都具備了合理的存在理由,同時指出評點家是在不犯禁的條件下「合法」地修改小說文本。由此可知,金聖嘆修改《水滸傳》亦有其合理性,而金批《水滸傳》能成為有清一代的壓卷之作,實與其對小說的理念及文藝成就有關。
2. 金聖嘆刪改《水滸傳》之爭議:從現代的評論談起
通俗小說評點中的修改功能,是一個相當奇特的文化現象。以我們現代的作者觀來看,這根本上是一種「侵權」的行為,因此亦有學者以現代標準來批評這種行為,如台灣學者鄭明娳就曾有以下評論:
小說批點的自然成長,也不免產生負面的影響,首先是古人對原作者「版權」的輕視,所以在批點時,常隨己意割裂原文,刪改原文,以符己意。這種以批點家的見解為主,小說為副的批點態度當然是錯誤的。但在古代卻視之為當然。金聖嘆之斷《西廂》、刪《水滸》是最明顯的代表。刪改後的作品,其實已是批點家的再創作了。
這段評論文字雖然只有短短百多字,但卻值得我們加以思索。鄭氏提出評點家對原作者「版權」的輕視,以致經常出現跟隨己意竄改原文的看法,顯然涉及到「著作權」或「作者觀」這一核心問題。現代一般認為,創作者與文學批評者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前者主創作,後者主評介,職能分明。明清的小說評點卻是對這種觀念的一種衝擊。評點家一方面透過特定的方式如讀法、回前評、回後評、眉批、夾批等,緊密地對作品進行細讀,繼而按下評語;另一方面又對不合己意的文字進行大大小小的增刪修改。用現代的角度看,這種行為明顯地超出了文學批評論者可以行使的權利,因而明清的小說評點家經常惹來現代學者的詬病,指責其侵犯了作者的權利。如何理解「著作權」是重新認識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譬如說,古今對於「著作權」的理解是否有所出入?古代是否具有一套不同於現代的創作觀、作者觀,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線索,以探究這個獨特的文化現象?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
批評金聖嘆刪改《水滸傳》的論調,其實並不只限於上述一例,甚至連外國學者也有類似的看法。如美國學者陸大偉(David Rolston)雖然高度讚揚金聖嘆的小說理論主張,但同時也矛盾地指出:金聖嘆評改《水滸傳》一例,實際上是對作者權的「篡奪」(usurpation)。 陸氏認為金聖嘆的修改是「侵權」行為。
至於金聖嘆刪改《西廂記》、《水滸傳》文本一事,鄭明娳的用辭已是相當溫和了。上述陸大偉用「篡奪」來形容金聖嘆的批改。鄭振鐸更以「腰斬」形容金聖嘆刪除《水滸傳》七十回以後的故事,胡適則認為金聖嘆如非真有古本為評改依據,則可視之為「妄肆竄改」。 此後「腰斬」、「竄改」便成為形容金聖嘆修改《水滸傳》的負面詞彙,迄今不絕。問題的癥結,歸歸根究底仍是著作權的認識問題;但如上所述,古代之作者觀尤其是古代小說領域之作者觀是否等同於現代的作者觀呢?金聖嘆的做法是否有僭越作者權的嫌疑呢?
較之上述幾位學者之言,白嵐玲對金聖嘆之整體論述就顯得相當中肯:
這是(筆者按:改動原文)金聖嘆歷代遭人非議的重要原因。他不僅對被他歸為施耐庵所寫的七十回之前內容極口稱揚,推為「第五才子書」,而且在這七十回內容中對具體文字又多有改竄,並將這諸多改動之處同樣歸功於施耐庵「古本」所本有、圍繞此等修改之後的文字對小說創作方法多有評論,實為金聖嘆本人有關小說創作的主觀情志理念的抒發和轉移。如此作偽固不足取,但不可因其作偽的姿態而抹殺其理論貢獻。
白氏對金聖嘆既褒亦貶,意見尚算中肯。褒其理論貢獻,乃白氏《才子文心》一書的核心主旨,其中不乏豐實的例子及論述;但貶其竄改原文,乃不免人云亦云。此外,從白氏之言,我們大概可以知道金聖嘆最為人詬病的是:一、改竄《水滸傳》原文;二、「托古」改制,實際上是無所依憑只隨己意刪改原文。 筆者所關注的是第一個指責,因為刪改文本的合法與否直接影響到我們對這種文化現象及其價值的理解及評價,事關重大。至於第二個指責,實際上是第一個指責引申的問題,如果修改文本是一「合法」活動,那麼托古可能另有原因。
我們首先可從古代小說的作者觀入手討論。
3. 傳統中國的作者觀及創作類型
3.1 傳統中國的兩種作者觀
「作者」一詞,我們現在一般理解為「單一而明確的創作者」,其意義在於:只有這一創作者才擁有對其所屬作品進行增刪修改的權利。傳統中國的作者觀,又不只限於此。龔鵬程在〈論作者〉一文中便提出了「兩種作者觀」:一種是「隱匿的、非專指的作者」(以下簡稱「隱指作者觀」);另一種是「所有權式的作者」(以下簡稱「所有權作者觀」)。 前者是較早發展起來的作者觀,是一種散佚(佚名)、隱匿或非專指的作者觀;後者是一種單一而明確的作者觀,強調個體的作者觀,肯定某人對作品的獨有的處理權及解釋權(即「著作權」)。 此外還存在一種比較特別的作者觀,龔稱之為「神聖性作者觀」,即靠神賦予的一種力量。
大抵而言,所有權作者觀的興起即標誌着神聖性作者觀的衰微,而無論從經學、史學或文學的角度看,兩種作者觀的興衰交替,主要以漢朝為分水嶺。 龔氏認為,神聖性作者觀在漢代式微之後,作者的神聖性也相對地降低了,所有權作者觀無疑鼓勵了每個有志者皆可以撰寫作品,透過「立言」令自己名垂不朽,因而也直接刺激了文吏與文士的興起,是為作者的世俗化。 而所有權作者觀與文吏文士的興起有相輔相成的關係:一方面,神聖性作者觀向所有權作者觀過渡,即「作者的俗世化」,使「文人」產生於漢代;另一方,文人著作的出現,使所有權作者觀得到進一步的落實。因此筆者認為文吏及文士的興起對文學作者的發展至為重要。
在建安文學勃興之前,漢代已陸續有個人巨著出現,其中又以司馬遷(前145?-?)的《史記》影響至鉅。《史記》是首度為文士立傳的歷史著作,如《屈原賈生列傳》、《司馬相如列傳》及《儒林列傳》等均記載了有關文士作者及有關著作。 班固繼武史遷,著《漢書》,設〈藝文志〉,除保留了《史記》所載的漢代作家,更為枚乘(前?-前141)、揚雄(前53-後18)及王褒(前?-前61)等文士立傳,並收錄有關著作,可見文藝創作及文士的個人身份開始受到史家注意。自此,所有權作者觀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經學、史學及文學等範疇內之著作,大都「名花有主」,不再是漢朝以前的「無名」狀態。
建安文學的勃興,揭櫫了「文學自覺」時代——魏晉南北朝的來臨。曹丕(187-226)率先寫下了劃時代的《典論.論文》,提出了文章乃「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將文學提升至與事功並列,亦開始肯定了文學的獨立地位,無疑鼓勵了後人從事文學創作。 文學創作的獨立、文學作品的湧現,皆有利於文學批評論文及專著的產生。批評家所關注的其中一個焦點,便是「作家論」,亦是除史籍記載之外,其中一個有助所有權作者觀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典論.論文》及劉勰(約466-538)的《文心雕龍》均有作家論,而鍾嶸(生卒年不詳)的《詩品》更是一部分品論人的文學專論。他為所有權作者觀提供了史籍以外的有利因素,自此在發展上便不再遇上什麼大問題。
相對於後起的所有權作者觀,隱指作者觀早已發展起來,甚至可以說代表了整個先秦時期的作者觀。雖然後者在漢代以後被前者所取代,但仍有相當一部分作品屬於隱指作者觀的範疇。因此,兩者雖一直處於對立狀態,但仍是並行發展的。如龔氏對兩者的關係及發展的分析,也是值得參考的意見:
這個觀念(所有權作者觀)逐漸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同,但前一作者觀(隱指作者觀)卻也並未消失,特別是在所有權式作者觀遇到某些詮釋的困難時,它就會被人重新提出來考慮。……研究《金瓶梅》的人,對作者是誰,聚訟難定:潘開沛、徐朔方等人便考慮到「集體創作說」,不也是如此嗎?但是,由於所有權式的作者觀也是源遠流長的,所以論者有時也不易完全擺脫之……反過來說,持所有權式作者觀的人,亦往往不能如此純粹。
某些存在着作者爭議的文獻或文學作品不易將作者確定下來,或成為千古懸案,關鍵就在兩種作者觀糾結在一起的複雜關係,證明了古代中國事實上同時存在 着兩種不同的作者觀,只是評論者未及承認而已。
隱指作者觀與民間文學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甚至在兩者之間劃上一個等號也無不可。就詩歌作品而言,詩三百首不僅是中國文學的源頭,同時也可被視為隱指作者觀的始祖。詩三百首的成書過程雖至今依然眾說紛紜,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並非一人所為,而是集體創作的成果。 茲後,漢代的古詩十九首及樂府詩集也是以「無名氏」的署名流傳後世。這些里巷歌謠之作存在的最大目的,不過是人之常情:「男女相與詠歌,各言其情」。民間歌謠所著重的是「感於哀樂,緣情而發」地抒發情感的過程,至於歌曲的創作者是誰,反而是不甚重要的問題,又或許是民間百姓不會思索的無關痛癢的問題。作品既缺乏獨一的創作源頭,那麼在傳播的過程中,似乎「每個人或每個地域、時代,也都可以恣意增添刪補,讓自己參與創作活動」,使接受者成為既是受眾又是創作者的結合體:
這時如有所謂的「作者」,那麼這時的作者就不是單一的、擁有作品所有權的作者。他們可以逕自增刪、修飾、改編,不必追究作者的創作意旨、不必尊重作者的解釋、也不必管作品的獨立完整性。可以隨性地傳述、抄錄並享用這件作品。
龔氏又指出:
在歌謠、口傳故事中,作者之主名往往隱晦不彰,作品也往往是集體增刪修潤的結果。這不僅在上古時期如此,遲至明清小說如《西遊記》《水滸傳》等,都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為集體作品,很難指實某一人為該書作者。
與個人文學作品的作者不同,民間文學的作者不是隱晦不彰,便是集體創作,因此作者很難被確定下來。基於這個原因,所有權作者觀的獨有著作權,並不適用於這類文學作品之上。換句話說,民間文學的「著作權」是屬於開放式的,任何人也能對作品進行增刪修改或參與創作。
3.2 中國古代小說的兩種創作類型
如果以語體作為內部劃分,中國古代小說可分為文言及白話兩大系統,各有各的源頭。前者以魏晉的志怪、志人小說及唐代傳奇為代表,後者則以宋元以後的話本小說及明清的長篇章回小說為代表。文言小說的對象大多是文人或知識份子,低下階層的老百姓絕少機會接觸;白話小說則是來自民間的口傳故事、寓言、歌謠俚語等,是向人民開放的民間文學作品。基本上,從文言及白話小說這兩大系統,我們可以也看見兩者所代表的兩種不同的作者觀。就文言小說而言,以為唐傳奇為例,幾乎每篇作品都着有明確的署名,甚至連寫作動機、目的及資料來源都一一詳列於篇中,後人甚少需要就各方面的考證下功夫;反之,話本小說並無一專指的作者,而是具有一種普遍的開放性。程毅中曾說過由於當時說話人是師徒相傳,在演說時不斷修改補充,已經不是某一個人的個人創作,因此話本的作者幾乎都是無名氏。 可見話本小說的作者除了是佚名或無名氏,集體創作的例子也普遍存在,也是非專指作者觀的最佳證明。
中國長篇章回小說,是繼宋元話本之後,大盛於明清兩代的文學奇葩,六大小說:《三國志通俗演義》、《水滸傳》、《西遊記》、《金瓶梅》、《儒林外史》及《紅樓夢》更是膾炙人口,成為中國小說史上的重要經典作品。根據石昌渝所論,長篇小說的發展大概可劃分為三個階段:一、長篇小說的基本輪廓——宋元平話;二、累積成書階段。集合民間流傳故事、宋元話本等不同的資料累積成書,如《三國演義》、《水滸傳》、《封神演義》及《西遊記》便是累積型小說的代表作。三、作家獨創階段。明代萬曆到清代乾隆年間是獨創型小說的奠定期,如《金瓶梅》、《儒林外史》及《紅樓夢》等一大批作品皆在這段時期湧現。
從以上三個階段的劃分,我們不難發現兩種作者觀互相交替的痕跡。第一、二階段明顯傾向非專指作者觀,第三階段及以後的作品則向單一作者觀靠攏。第一、二階段的關係特別密切:除了形式上的繼承,前者的故事內容也悉數為後者吸納,加以修改,因而現代學者紛紛提出「累積成書說」或「集體創作說」。明代四大奇書中的《水滸傳》便一般被認為是累積型小說的代表作之一。其素材是來自《宋史》中(詳見〈徽宗本紀〉、〈侯蒙傳〉及〈張叔夜傳〉)有關宋江等三十六人的歷史事跡。這些史實到了後來很快便變成各種各樣的傳說流傳於民間;人民就自己喜愛的藝術興趣改造了這些真人真事,加上歷代民間作家的創造,因此故事內容距離史實便更遠了。對於長篇小說來說,民間所提供的故事素材較之史實更為重要,宋元時期雜採而成的平話本:《宣和遺事》便成為了《水滸傳》一書的骨架雛型,至今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儘管這些作品在敘述上表現得相當幼嫩。此外,搬演於戲台上、記載於劇本中的各種有關材料,也不同程度地影響《水滸傳》的成書。以上所論或許略為簡單,但也足證有關《水滸傳》「累積成書說」的倡議並非缺乏根據,而「集撰」說既肯定了來自民間的通俗文化,也讚揚了歷代無名氏對此一小說成書的貢獻。值得一提的是,浦安迪雖然認為上述四大奇書有「個人創作」,即文人創作的內在藝術特徵,但同時也強調了經過長期演變而逐步完善的成書過程,他說:
在構成本書主體的逐一詳細分析中將會表明,這四部十六世紀的版本(筆者按:即明弘治{1488-1505}至萬曆{1573-1619}年間)沒有一部屬於嶄新的文學創作,而是都經歷了對原始素材、先行故事和並行修訂本的長期演變,逐步臻於完善的過程。
筆者想藉這段引文強調,早期的長篇章回小說都經歷了積累成書的過程。文人如金聖嘆參與創作而促使小說藝術性大大提高的因素固然十分重要,但此前的小說故事和藝術積累亦同樣不能被忽視。
綜上所述,可知屬於第一、二階段累積成書的《水滸傳》基本上沒有「版權」或「著作權」可言,其文本型態是開放的。換言之,金聖嘆(或其他評點家)對《水滸傳》進行的增刪修改並沒有觸犯寫作禁忌,或者「篡奪」了作者權,而是在不犯禁的條件下「合法」地修改小說文本的。
4. 評點家的「增補」的功能
上述主要透過通俗小說的著作權及成書性質,分析評點家修改文本的「合法」依據,希望有助澄清現代學者對評點家修改小說文本的誤解。接下來就金聖嘆及《水滸傳》的版本嬗變,討論一下「增補」的實際功能。
理論上,諸家批評金聖嘆刪改《水滸傳》的原則,其實是對「原文」觀念是一種預設(assumption)——即預設《水滸傳》有一「祖本」,因此必須尊重「原文」。但實際上,現存可見的《水滸傳》原文,都是來自不斷演化的修訂本,都是由增補而來,因此很難說哪一種是真正的「祖本」。馬幼垣曾以跨文類的角度進行研究,將《水滸傳》的成書過程劃分為三部曲。他認為:
今本《水滸》各部份,以排座次以後至招安為止這段最古,最接近成書之初的狀況。前七十回代表為期較後的改寫。這兩部分的串連在一起可算是《水滸傳》的正式定型,以後文字可以有改動(不論是自簡變繁,還是自繁變簡),故事則不能再更易。換句話說,成書與定型可分為不同的兩個階段。自征遼至征方臘這幾部分都是以後不同時期的附加物而已。
又說:
《水滸》在成書以後經過一次規模相當大的修改,但主要工作止於排座次(以繁本而言,即止於今本第七十一回)。招安部分的修改不多,主要在平衡排座次以前新發展的人物和情節,因此保留不少可供考研演變原委的線索。這代表不同演易階段的前後兩部分併起來,故事講到招安為止,便標誌着《水滸》的正式定型。但是今本《水滸》尚不能代表這個階段。我們現在看到的《水滸》(不算金聖嘆的腰斬本),不論簡繁,全部都有征遼和征方臘這兩條尾巴。這兩部分的加入使前七十回和招安之部均不得不添些照應文字,所以今本《水滸》起碼是成書以後第二個階段的產物。
此成書三部曲論,足證《水滸傳》起碼經過三次不同程度的增補修改,才出現現今版本的基本面貌。而成書三部曲最大的增補功能,莫過於完備了《水滸傳》所有的故事情節,不論現今的繁本或簡本均圍繞着這些故事情節進行裁剪增減。筆者認為,《水滸傳》的成書過程基本完成後(暫時大概可以百回京本的出現,即嘉靖以前為下限),版本依然迭出無間,這當然與萌興於萬曆年間的小說評點有關,因此這個時期可視為第四個階段。這個時期更關注的是如何改進《水滸傳》的藝術特色(如文辭運用及詩詞插增等),而不是再大幅度改變小說的基本故事架構。
如上述所言,「著作權」在集體創作類型作品的開放下,評點家因此能夠隨心所欲地修改文本,顯示出強烈的主體性。可以說,每個文本由於評改者的評改動機、背景與及文藝修養有所差別,因此不同的文本便出現了不同的剪裁技巧、藝術風格及價值取向。以繁本為例,便有百二十回袁無涯本、七十一回金批本及百回本諸本,每種皆有自身的文本特色。尤其是金批本,更是有清一代的唯一通行本,藝術成就備受注目。 簡本的發展則比較複雜難辨,其修改活動至晚清仍在進行,有關人仕似乎仍孜孜不倦,因此大有可能存在着第四階段以後的發展;但由於此方面的版本存留情況不太理想,因此目前仍難以進行詳細的比勘。
由於在小說沒有「版權」的觀念下,《水滸傳》被一版再版、一改再改的情況與評點活動有密切的關係。明代中期出現的評點家,既是讀者也是作者,在閱讀的同時,運用了評點中的增補功能對作品進行了實質的修改活動。可以說,增補固然是為了修補不足,但反過來說,我們也能從中理解到原有版本的不完整性,譬如說:對故事情節的增補以及對文筆較差的版本進行修改,皆可證明原有版本的不足之處。因此從《水滸傳》不斷增補而變為長期的版本演易過程看,增補的功能及重要性是不可輕易忽略的。
文本修改基本上可以無窮無盡地繁衍下去,成為一種「無限後延」的活動,不過考慮到作品增補到達某一藝術高位或普遍為人所接受(當然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響)時,也會出現戛然而止的情況,如《水滸傳》繁本系統的壓卷之作——金批本便是最佳的註腳。筆者認為,這又與金聖嘆對小說的理念以及文化藝術品位有密切關係。首先,他有意識地將小說「正典化」(canonization)。「正典」著作所具有的權威性,可以減少其他人士對文本的直接干預。金聖嘆的「托古」與及將《水滸傳》與《史記》、《莊子》等「正典」巨著並舉,是想將不入流的通俗小說再重新定位為一種「正典」。金批本面世後便成為《水滸傳》版本變遷史上的最後一個版本,其後沒有評點家再改易一字,或許與金聖嘆的小說「正典化」的主張有關。其次,金批本的藝術成就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金聖嘆對《水滸傳》的文本修改的確有許多獨到的藝術見解,或許也得到讀者(包括評點家)的認同及賞識,因此難以再改易一字。於此,我們可以說:小說的意義可隨着評點家的批語不斷地繁衍,但小說的內容卻成為了相對固定的文本,從而奠定了此類評點家的歷史地位,這也算是小說評點的增補功能去到極致的最大成就。
5. 總結
本文主要透過傳統中國的作者觀及小說發展過程討論了清明評點家修改小說文本的「合法性」,繼而指出了文本修改的正面意義。傳統中國的兩種作者觀都是很早便發展起來的。所有權作者觀(個人作者觀)在漢代開始發展,而隱指作者觀可追溯至更早(先秦時代)。後者與民間文學或通俗文學,關係特別密切。某些通俗文學有強烈的「集體創作」特質(《水滸傳》即屬一例),作品難以指實某一人為作者,因此這範疇的作者概念是很複雜的。簡單而言,很多通俗文學作品都經過了一系列的文本演化過程,包括了口述傳播及文本流通的階段,是屬於長期累積的創作類型。因此,學者一般認為這類現存的作品是「集體創作」的成果。
《水滸傳》文本的形成也經歷了這個成書過程——即使某些文人可能在較後的發展階段參與創作,並帶來了豐富的藝術效果,我們仍可視其「作者」是「集體的」;因此,它是屬於開放式著作權的創作類型,所有可見的版本都具備了合理的存在理由。就《水滸傳》而言,修改並沒有觸犯寫作禁忌,或者「篡奪」了作者權,評點家們是在不犯禁的條件下「合法」地修改小說文本。進一步看,屬於集體創作的《水滸傳》在不斷演化的過程中,文本不斷被增刪修改。不過,這個情況到了金批本出現後便有所改變,筆者認為這與金聖嘆有意將小說「正典化」有密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