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炖”字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王 正*

 

 

    早在《汉字简化方案》公布之前, 一些字典辞书里就有作同音同义的这两个字,“燉”亦作“炖”。然而, 19561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没有将“炖”作为“燉”的简化字的规定。19651, 由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收有“炖”字而没有收“燉”字。在197712月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在报刊上试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草案)》明确规定“炖”作为“燉”的简化字收列。

  198662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草案) 》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 的通知》中批示:19771220日发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草案) ,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1010日《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中也宣布:“凡是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简化字, 包括《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草案)》的简化字和社会上流行的各种简体字, 都是不规范的简化字, 应当停止使用。”198610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也没有收列“炖”作为“燉”的简化字。

  既然《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草案)》被国务院宣布废止了, 其中的任何一个“二简字”都不能使用。不知道为什么, 19883月由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里却收列了“炖”字 (而没有收列“燉”), 让“炖”字成为一个“私生子”!而且还把它收列到《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里。按理, 表“加水用文火煮使熟烂”“把东西盛在碗里, 再把碗放在水里加热”义的这个字应该是极常用的字, 但在19881 (比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早两个月) 由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却没有收列“炖”或“燉”字!

 

  那么, 字典辞书又是如何对待这两个字的呢?有四种不同情况:

一是只收“炖”字而不收“燉”字。(1) 19922,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汉字写法规范字典》, (2) 1998, 语文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字典》均只收了“炖”字(没有收“燉”)

二是“燉”“炖”两个字均收, 相互注“x x”、“x 亦作 x”。(1) 1995年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汉语大字典》(缩印本)“燉”“炖”皆收, 在“燉 () dùn”字目下又说同“炖”。(2) 199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 在“燉”目下说“亦作‘炖’”, 在“炖”目下又说“同‘燉’”。(3) 200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修订本《新华词典》以收“炖”为主释义, 又收列“燉”字, 说“同‘炖’”。

三是“燉”“炖”皆收, 意义和用法基本相同。19974,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出版的《汉语大词典》缩印本“炖”“燉”均收, 分别释义但却基本相同。

四是只收“炖”字而将“燉”作为异体字或繁体字用括号括起来收列在“炖”字头后面。19967,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 19985月出版的《新华字典》(修订本), 都是这样处理的。

  “炖”字的被社会上广泛使用, 其频率是很高的。据笔者调查, 仅在哈尔滨市132条街道上店铺牌匾和各种广告用字统计, 用了“炖”字的有510多个, 而用“燉”字的仅有5 (还是室内的对联用字)。说明“炖”这个字是有其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在选用简化形体上, 也是合理的, 并做到有规律地简化。读 dùn 音的字:炖、囤、沌、钝、砘、顿, 还有其它声调的:吨、盹。这些字声韵都相同。因此, 应该给“炖”字以合法化地位。既然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选入了“炖”字, 就应该将“炖”字明确规定作规范字, 因为“炖”字已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基础, 不再作为“二简字”处理。—这也是国家有关方面的政府行为, 具有同样的权威性。这样,“炖”字也就具有合法性, 不再是“私生子”了。

 

  附带要说的还有在《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草案) 》中, 以“元”作为“圆”的简化字的问题。我们不主张将“圆柱体”写作“元柱体”,“半圆形”写作“半元形”, “圆满”写作“元满”。也即“元”的意义与用法不能替代一切“圆”所具有的意义与用法。字典辞书对“元”与“圆”通用及其意义、用法完全相同的范围都是有限的, 都限定在货币单位使用时才可以通用:

1.“元”义作解时, 只指作货币单位使用意义时“同‘圆’”(“圆”解为“我国的本位货币单位。也作元”)[《新华字典》、《新华词典》、《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辞源》]

2. 在作货币单位使用时说“元”同“圆”, 但又强调说“在正式场合应写作‘圆’”, 意为不可写作“元”。[《现代汉语规范字典》]

3. 认为“圆”是“中国货币单位。人民币1圆等于10角或100分。”“圆”可以“简写作‘元’”, 意为“元”是“圆”的简化字。[《辞海》]

  在只作为货币单位使用时, 人们普遍喜欢用“元”替代“圆”字的。无论在书写金额票据或是公文里涉及金钱时, 对人民币本位单位绝大多数都写作“元”而不写作“圆”。人们并没有认为“在正式场合”就非得写作“圆”不可。其实, 我国发行的货币, 纸币上用的是“圆”字; 但是也有1元面值的金属币上用的是“元”字。

  笔者认为, 国家有关部门不妨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说明中, 与“炖”字一起加以说明, 让用作货币单位的“元”成为合法的规范字。



* 王正先生, 黑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